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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63)

(3)《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第七条规定: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关联交易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发行人《公司章程》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1)第八十条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2)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上市以来,公司已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就其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认为关联交易不合理、不公允,或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意见;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公告和披露,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与现金流量;如无特别说明,本节引用的财务数据均引自公司经审计的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公司披露的未经审计的2021年1-9月财务报告。

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本募集说明书所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以获取全部的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及重要性水平

(一)审计意见类型

发行人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20〕3-344号以及天健审〔2021〕3-28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