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105)
时间:2023-11-13 18: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20、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并及时报告债券信用风险,采取或者督促发行人等有关机构或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开展和完成专项或全面风险排查,并将排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报告。 21、除上述各项外,债券受托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以及《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或者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2、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23、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24、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包含在本次债券发行的承销保荐费中一并向发行人收取,不单独收取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酬。 但发行人应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受托管理人责任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费、公告费、召集人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用律师而产生的律师见证费等),且该等费用和支出符合市场公平价格。 (2)在取得发行人同意(发行人同意债券受托管理人基于合理且必要的原则聘用)后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其他协议如对该费用有专门规定的,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双方同意执行该专门规定。 (3)因发行人未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而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额外支出的费用。 如需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4.24(1)条或第4.24(2)条项下的费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事先告知发行人上述费用合理估计的最大金额。 25、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对本次债券的合法有效性作任何声明;除监督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外,不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除依据法律规定和《受托管理协议》出具的证明文件外,不对与本次债券有关的任何声明负责。 26、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履职过程中,重点加强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履行以下风险管理职责: (1)建立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信用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2)对受托管理的债券持续动态开展监测、排查,进行风险分类管理; (3)发现影响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督促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披露相关信息,进行风险预警; (4)按照规定或约定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必要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及时披露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5)协调、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如有)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用风险或处置违约事件; (6)根据相关规定、约定或投资者委托,代表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7、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对发行人是否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重大事项或其他未列示但对发行人本次债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进行排查;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必要时可提高排查频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