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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106)

28、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行使《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应当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和持续关注,并不迟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投资者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2)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3)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的核查情况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4)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5)本次债券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6)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7)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可转债的本息偿付情况。

(8)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

(9)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10)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说明基本情况、处理结果及债券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11)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或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或第3.4条中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第3.4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出具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对债券偿付可能产生的影响、债券受托管理人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目的,发行人应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债券受托管理人所需的相关信息、文件。发行人应保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债券受托管理人对上述信息、文件仅做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分别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以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1、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代表债券持有人,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为避免歧义,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其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与债券持有人之间发生、存在的利益冲突除外),不得利用其因债券受托管理人地位而获得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2、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一家证券公司,在按照相关法律参与其经营范围内的各类业务活动时,可能存在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或职责冲突,进而可能导致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债券受托管理人已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隔离和防火墙制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通过业务隔离、人员隔离等隔离手段,在受托管理业务与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隔离机制,防范发生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相冲突的情形。

债券受托管理人保证:

(1)不会将发行人在《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与《受托管理协议》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2)不会将发行人在《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用于本次债券之外的目的;

(3)防止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敏感信息不适当流传,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管理。

3、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任《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受托管理人不限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在证券交易所买卖本次债券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证券;

(2)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为发行人的其他项目担任发行人的财务顾问;

(3)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为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和/或承销商;

(4)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允许的范围开展其他的与发行人相关的业务。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在任何时候:

(1)可以依法向任何客户提供服务;

(2)可以代表自身或任何客户开展与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有关的任何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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