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109)
时间:2023-11-13 18: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3)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追究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发行人提请诉讼或仲裁,参与发行人的重组或破产等法律程序。 (4)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5、加速清偿及救济措施: 如果《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发行人违约事件发生,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有效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债券受托管理人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后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 ②所有迟付的利息; ③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 ④以及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或 (2)相关的发行人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债券持有人通过会议决议的形式豁免;或 (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救济措施。 6、发行人保证按照本次债券发行条款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债券本金,若不能按时支付本次债券利息或本次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发行人将承担因延迟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债券受托管理人因发行人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7、双方同意,若因非债券受托管理人原因的情况下,发行人违反《受托管理协议》任何规定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因本次债券发行与上市的申请文件或公开募集文件以及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内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或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或材料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因发行人违反与《受托管理协议》或与本次债券发行与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因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提供服务,从而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提出权利请求或索赔、监管部门对债券受托管理人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应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或缴纳罚款所支出的所有费用),以使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免受损害。如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最终裁决完全由于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他受补偿方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疏忽而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该等其他实体遭受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发行人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发行人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受托管理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十)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受托管理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为《受托管理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仅指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 2、《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声明及承诺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再融资计划的声明 自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再融资计划。 (二)公司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承诺 1、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