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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海科技: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103)

12、发行人应当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第4.24条的规定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产生的会议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且该等费用符合市场公平价格;

(2)债券受托管理人基于合理且必要的原则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3)因发行人未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义务而导致债券受托管理人额外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司法程序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发行人应在收到债券受托管理人出具账单及相关凭证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支付上述所有费用。

13、发行人不得怠于行使或放弃权利,致使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14、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及时向债券受托管理人通报与本次债券相关的信息,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各项权益。

15、发行人应维持现有的办公场所,若其必须变更现有办公场所,则其必须以《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16、发行人在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债券还本付息(含回售、分期偿还、赎回、转股及其他权利行权等,下同)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事项;

(2)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

(3)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影响偿债能力和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

(4)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还本付息的风险事项,及时处置预计或已经违约的债券风险事件;

(5)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17、发行人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预计发生或已知晓重大事项发生时及时以书面/邮件的方式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按要求完成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

18、发行人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进行信用风险监测、排查与分类管理。

19、发行人应当为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并于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0、发行人应当履行《受托管理协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按照规定和约定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协助债券持有人维护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以及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2、对于发行人作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证书、书面陈述、声明或者其他文书或文件,债券受托管理人因合理信赖其为真实而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应得到保护且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合理依赖以任何传真或电子系统传输方式等经发行人确认的方式由发行人作出的指示,且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就该等合理依赖依法得到保护。

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和调查了解发行人和增信机构(如有)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及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1)就《受托管理协议》第 3.4条约定的情形,列席发行人和保证人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2)每半年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3)调取发行人、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4)对发行人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5)约见发行人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