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不(108)
时间:2023-11-13 18: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1)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受托管理协议》他方的有关《受托管理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受托管理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2)未经《受托管理协议》他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受托管理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 2、发生以下情形时,披露方可对外披露,并应同时通知《受托管理协议》他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 (1)为进行《受托管理协议》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 (2)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咨询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及其与本次债券相关雇员等披露。 (3)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4)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 3、未经《受托管理协议》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受托管理协议》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2、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托管理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受托管理协议》提前终止。 (九)违约责任 1、《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发行人在《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次债券发生违约的; (4)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且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或其被托管/接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能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义务、信用风险管理职责等义务与职责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一直持续二十(20)个连续工作日仍未得到纠正; (9)发行人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行人违约事件触发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违约可能发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履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2)在债券持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失的紧急情形下,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法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 (4)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4、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发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在知晓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方式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 (2)在知晓发行人未履行偿还本次债券到期本息的义务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与发行人谈判,促使发行人偿还本次债券本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