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宝钢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75)
时间:2023-11-07 05: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2018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本集团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上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日执行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详见其他说明和附注三、38(3)。 本集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本集团的联营企业上海欧冶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驰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并仅对2021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未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因客观条件限制,本集团在之前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期间, 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详见其他说明。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未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对上述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本集团本年度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根据财政部2021年11月2日发布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相应调整本集团财务报表的年初数。 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对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无影响。对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项目名称和金额详见其他说明。 根据2021年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本集团及本公司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额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详见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新租赁准则 2018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采用与现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本集团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并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新租赁准则与现行租赁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 (1)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经营租赁,本集团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同时每项租赁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2)本集团按照附注三、20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本集团对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或将于12个月内完成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此外,本集团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经营租赁,采用了下列简化处理: (1)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可采用同一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2)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本集团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3)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本集团根据附注三、20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4)首次执行日前的租赁变更,本集团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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