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宝钢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34)
时间:2023-11-07 05: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在公司增发招股意见书中的承诺: (1)对于集团公司现在持有的可能会对宝钢股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宝钢股份有权选择适当的时机向集团公司收购。 (2)对于任何集团公司将来获得的从事与宝钢股份同类业务的商业机会,集团公司应将该等机会让于宝钢股份,只有在宝钢股份放弃该等商业机会后,集团公司才会进行投资。上述承诺见2005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04年8月10日 否 是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其他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关于罗泾土地的承诺:宝钢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浦钢公司”)拟出售其拥有的罗泾在建工程及相关固定资产(以下称“罗泾项目相关资产”),本公司拟收购罗泾项目相关资产。罗泾项目相关资产共占用土地322.8万平方米(以下称“罗泾项目用地”)。就罗泾项目用地,浦钢公司已支付了一定的前期费用,但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本公司收购罗泾项目相关资产,本公司需要承担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并补偿浦钢公司截至罗泾项目相关资产评估基准日(即2007年9月30日)已支付的前期费用。经初步估算,该等费用合计约人民币28亿元。宝钢集团承诺:(1)如本公司收购罗泾项目相关资产,宝钢集团和/或浦钢公司将积极配合本公司完成罗泾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手续,并根据本公司的合理要求给予相应的协助。(2)如上述的合计费用实际发生金额超过人民币28亿元,超过部分由宝钢集团和/或浦钢公司承担,并将及时、足额支付给本公司和/或相关政府机关(视具体情况)。上述承诺见2007年12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述承诺所涉及的土地包括罗泾项目用地西区、罗泾项目用地东区和北部能源通廊。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支付罗泾项目用地西区土地费用约 2007年12月11日 否 是 23.4亿元并获得土地权证;已支付北部能源通廊土地费用约0.2亿元并获得土地权证;东区土地相关权证正在申办中,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 其他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公司发来《关于德盛镍业项目的征询函》和《关于德盛镍业项目的承诺函》,征询本公司是否愿意投资德盛镍业项目。本公司同意由宝钢集团投资德盛镍业项目,但保留未来对该项目的择机收购权。 宝钢集团承诺:今后在本公司提出收购要求时,将以独立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将持有的德盛镍业股权转让给本公司。 上述承诺在下列情况下有效:(1)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2)宝钢集团持有本公司不少于30%的已发行股份。 上述承诺见2010年12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10年12月16日 否 是 其他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但不限于以独资及控股等方式)参与或进行与宝钢股份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2、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欲进行与宝钢股份的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新业务、投资和研究时,宝钢股份将有优先发展权和项目的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经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行使合法权利促进本次交易中各方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的履行。 4、本公司作为宝钢股份的控股股东期间,以上承诺均为有效。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宝钢股份权益受 2016年9月22日 否 是 损,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承诺见2016年9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解决同业竞争 武钢集团 1、本公司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3年之后或防城港钢铁项目全面投入运营之后(两者较早日期),不再控制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或主导该公司的运营。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但不限于以独资及控股等方式)参与或进行与宝钢股份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 3、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欲进行与宝钢股份的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新业务、投资和研究时,宝钢股份将有优先发展权和项目的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经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的。 4、除对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本次承诺解决方式履行以及经履行程序豁免的承诺外,目前本公司正在履行的对武钢股份的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继续履行,并对宝钢股份有效。 5、本公司作为宝钢股份的股东期间,以上承诺均为有效。如出现违背上述承诺情形而导致宝钢股份权益受损,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见2016年9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016年9月22日 否 是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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