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客观评估美国对华《301报告》(6)
时间:2018-09-09 11: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六章列举了USTR基于部分利益集团递交的材料总结出的其他可能和技术转让、产权保护等内容相关的中国法律、政策和实践。列举出的内容包括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反垄断法》、《标准化法》和人才引进政策等。但USTR在报告中承认,尚不能确定这些法律和政策是否符合纳入301调查的标准。
2 301报告存在的四大问题 301报告看似非常严密,但有诸多明显错误和不严谨之处。报告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四类:第一是数据引用不完整和具误导性。第二是片面陈述事实。第三类对本国和他国的类似做法采取双重标准。第四是混淆概念。 2.1 数据误导性、选择性引用 在301报告中,USTR为了支撑其论据,引用了一些调查机构和智库的报告和数据,但这些数据中存在许多明显的误导性、选择性引用。 最严重的误导性引用出现在第二章第二节,USTR在该节指责中国在许多行业强制实行合资制度,而外国公司通常更愿意在中国建立独资公司。为了证明其观点,USTR引用了欧盟委员会一篇题为《中欧投资关系影响的评估报告》中的数据,称“一项由欧盟发起的基于1000家公司的调查表明,仅有12%的回答者认为即使(中国)没有合资要求,他们仍将保持现有的合资结构,大多数(52%)的回答者希望建立一家全资公司,32%的回答者希望在合资企业中获得更高的股权占比。” 上述数据源自欧盟委托哥本哈根经济学会(Copenhagen Economics)智库在2012年所做的调查,调查对象为在中国经营的欧洲企业,问卷发放数量为1000份。 欧盟清楚地表明,回收到的问卷仅为203份,“由于这个问题仅仅适用于面临合资要求的公司,那些并不面临合资要求的公司此项答案为空,因此,该问题的样本为25份回答”。USTR报告中的大多数(52%)企业事实上仅仅是这25家企业中的52%,即13家。301报告的原文表述,容易让读者误解为1000家受访企业中的52%,即520家企业都表明希望建立全资公司,而这与实际情况相差高达40倍。 此外,USTR并没有解释为何选用2012年的调查问卷,以及欧盟企业面临的情况和美国企业面临的情况的异同,这些细节进一步削弱了301报告这项数据引用的可信度。
301报告的第二章第一节指出,“根据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最近的会员调查,19%的作答公司表示过去一年中被直接要求对中国进行技术转让,这些要求33%来自中央政府,25%来自地方政府”以表明中国政府在强制技术转让中扮演了重要作用。这段表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这份调查没有注明发放问卷的数量和回收问卷的数量。调查报告声称这份报告的数据来自USCBC的会员企业,但没有标注接受本次问卷调查的企业的具体信息。我们仅从USCBC的官网上了解到该委员会的注册会员共200家,调查的可信度存疑。二是数据引用存在误导性和选择性。首先19%并不是一个特别高的比例,其次,USCBC非常明确地表明,技术转让的要求中67%来自合作企业,33%来自中央政府,25%来自地方政府,合作企业才是技术转让的主要需求方,在实际谈判中并非被强制,而是平等协商,USCBC调查报告显示80%的美方企业认为中方企业的技术转让需求可以接受或在降低请求后可以接受,但301报告却刻意忽略这一事实,试图证明中国政府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占据重要作用,这显然具有严重误导性。
同一节中,USTR指出“美国中国商会(AmCham China)的年度调查问卷表明了类似的问题,例如,2013年对来自不同行业的325家公司的调查表明,超过三分之一(35%)的受访者表示中国将事实上的技术转让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令人担忧。”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