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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客观评估美国对华《301报告》(5)

  第一章为总括,包括301调查的背景以及调查过程,并提出中国在高科技领域有三大重要政策,即《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中国制造2025》,认为这些政策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歧视性的内容。

  第二章集中指责中国不公平的技术转让制度。USTR认为中国技术转让制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政府利用所有权限制,如合资企业、外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式强制美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技术。报告指责我国对部分领域的外商投资强制要求成立合资公司,在另一些领域采取不成文的技术转让规定,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技术转让。301报告引述了一些调查机构和智库的报告和数据,并介绍了我国汽车和航空两个行业利用外商合资引进技术的做法,借此说明我国存在严重的强制技术转让问题。

  二是中国政府利用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强迫美国公司以技术转让作为获取市场准入的条件。USTR认为,中国存在复杂的审批程序,对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矿产、电信服务等多个行业采取许可证管理,但相关审批制度不透明,审批条款含混不清等问题赋予政府高度自由裁量权,导致企业不得不转让技术以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在另一些行业如云计算领域,中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变化使外资企业蒙受损失。此外,中国对部分项目进行环境和节能评估时,强制披露敏感技术信息,导致技术泄露。这些技术转让制度剥夺了美国公司知识产权和技术的价值,限制了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竞争,降低了美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第三章指责中国歧视性的许可限制,主要批判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与《合同法》中关于技术改进的所有权和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外资设置歧视性限制。关于技术改进的所有权,USTR指出,《条例》27条规定,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条款。

这些规定使美国公司无法对基于其现有技术做出的变动予以限制,同时使其无法获得技术改进成果的相关权益。

  关于赔偿责任,USTR指出,《条例》24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然而我国《合同法》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合同法》允许双方协商赔偿责任的归属,但《条例》并不允许。《合同法》通常适用于中国国内企业之间技术转让合同,外资向中国企业转让合同适用《条例》,因此,这种规定上的差异导致外资面临很高的赔偿风险,对外资企业构成了歧视。

  第四章批评中国的对外投资,认为中国政府通过国家战略、产业政策、资金支持等多种手段引导中资企业进行海外并购,并通过高科技领域的并购获取先进技术。USTR介绍了我国的对外投资的国家战略,即“走出去战略”和“国际产能合作战略”,花费大量篇幅详细叙述了我国对外投资审批中的部门分工,以及各部门为推进企业对外投资发布的数十份鼓励政策和规章制度。最后介绍了我国金融体系对海外投资的支持措施,指出通过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紧密合作,地方政府成立大量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企业海外并购,在高科技领域获得技术。

  在此基础上,USTR介绍了近年来中国企业和资本在航空、集成电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工程机械和机器人、可再生能源和汽车等七大高科技领域的投资情况。报告引用美国智库的调查数据,指出这些领域的对美投资总额从2005年的19亿美元增长至2016年的98亿美元。随后重点列举了这些领域里由国企和国有资本主导的25个海外并购项目,认为这些例子足以说明,中国政府具备足够的资源来决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投资地点、投资标的和投资数额。中国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剥夺了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降低了美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

  第五章指责中国未经授权侵入美国计算机系统,盗取商业秘密。USTR认为中国政府和企业通过侵入美国计算机系统,盗取包括产品设计、制造程序、商业计划、商业高管邮件等多种信息,对美国公司的全球竞争力构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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