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客观评估美国对华《301报告》(17)
时间:2018-09-09 11: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除规定模糊导致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之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长官意志代替法律的情况。美国商务部编制的《中国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中提到了一些美国企业集中反应的中国在审批程序上不透明的案例,可作为一定程度上的参考: 1)外资保险企业在华开设分支机构时,其审批程序较国内企业更为严格,相关监管机构的官员曾经口头通知外资企业一次只能申请一家设立分支机构,但国内企业并不受此规定限制。此规定导致外资企业一年只能设立一家省级分支机构,而国内企业一般可以设立两至三家。外资企业在华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中国的政府官员通过口头方式告诉国外一家制药企业,只有当他们的药品在中国设厂生产时,政府才会以政府采购的形式购买,由于政府采购占据该产品在华销售额的一半以上,且这家公司生产的药品属于《外商投资目录》中的限制投资类,因此外资企业为了在中国设厂生产,不得不与中国公司合资生产药品,并转移了药品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除报告中提到的案例之外,一些名义上已经开放的行业仍然存在隐性壁垒,以快递业务为例,中国已取消快递行业外商投资限制,允许在国内开设外商独资子公司,但随着我国邮政政企分离的进程和《中国邮政法》出台,我国增加对外资企业经营国内信件业务的运营限制,并要求快递企业重新向邮政局申请运营牌照,无形中增加了外资准入贸易壁垒。此类隐性壁垒的设置,在事实上阻碍了外资的进入,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运营成本。 整体看,我国隐性贸易壁垒仍受对外资准入限制、竞争障碍、监管透明性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低于国际水平。从OECD发布的隐性贸易壁垒指数来看,2017年中国在信息可获取程度、贸易介入、上诉程序、边境合作以及手续等方面仍大幅落后于OECD国家。 我们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提高审查工作透明度,加强审查信息公开,完善审查制度实施机制,优化流程管控提高效率,并建立审查机构与被审查技术、企业之间的良性反馈机制。降低我国隐性贸易壁垒、提升审查透明度,是提高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必经之路。
3.3 完善产业政策,从生产者补贴转为消费者补贴,从选择行业改为支持基础研发、鼓励教育等,打破行业垄断 301报告的第四章花费近百页篇幅指责中国企业基于产业政策的对外并购投资。这些指责主要是基于遏制中国崛起,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目的,并不公允。高科技领域事关一个国家的长期竞争力,世界上的主要国家都会对高科技领域的发展予以支持。我们在上一部分中指出了美国在301报告中选择性忽视其他国家在科技领域的产业政策的行为。 我国产业政策的实施方式和整体效果值得再评估。自1989年我国开始实施产业政策以来,产业政策已经走过将近30年。在改革开放初期资源有限,产业竞争力较弱的情况下,产业政策对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部分产业政策未能发挥其应有效果,甚至导致了一些行业的产能过剩,产生了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影响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3.3.1 加入WTO之前,产业政策在调节经济结构,夯实工业基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产业政策通常指的是一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为了影响或改变特定行业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的总称。产业政策通常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导向性政策,主要关注未来产业的发展目标,而非实施的细节性办法,例如我国的各类发展规划和长期战略等。第二类是歧视性政策,针对特定行业,通过资金、税收、价格、金融等方面的特殊政策,以形成优于其他产业的市场环境,促进这类产业的超常规发展。第三类是功能性政策,并不改变特定产业的资源配置状况,而在于提高产业的竞争力,通过提供一系列促进竞争的政策和法律,以期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方面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大量生产资料仍然集中在效率低,技术落后的计划部门,资源利用率低,同时,要素流通市场的建立尚不完善,资源难以通过市场自由流动进入高效率部门,导致部分领域出现供给过剩和需求无法满足同时出现的现象。另一方面,人民需求大的消费品如冰箱、彩电、汽车等的生产能力不足,国内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而且不同省的产业结构出现趋同现象,未能充分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因此,为了调整经济结构,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区域分工体系,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政策专题研究组发表《我国产业政策的初步研究》为标志,我国的产业政策进入了实质性的讨论阶段。1989年,我国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同时公布了详细的《当前产业发展序列目录》,产业政策在我国全方位启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