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客观评估美国对华《301报告》(11)
时间:2018-09-09 11: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MD-82项目的成功鼓舞了麦道公司。为了提前打开中国市场,从而在与航空制造业两大巨头波音和空客的竞争中获得优势,麦道公司和上航签订了新协议,计划推出新一代MD-90飞机。新协议中,麦道仍然把持着发动机、航空电子、辅助发动机和起落架等关键技术,但转让了部分其他零部件的生产技术,使得许多零部件可以在国内生产。为此,中航总当时动员了上航、西飞、沈飞、成飞等四家飞机制造厂参与MD-90的生产工作。按照合同,中国采购了装配加工20架MD—90的原材料,按当时价格3000多万美元一架,入库的原材料价值约5-6亿美元。 然而,正当国内航空工业摩拳擦掌之时,1997年年中,波音公司突然宣布收购麦道公司,随后不久便宣布包括MD-90在内的飞机停产。这一消息对我国的航空工业形成了非常大的打击,前期投入的大量人力和物力瞬间化为泡影。上航最终坚持完成了两架MD-90飞机的生产,但随后相关项目团队便解散了。 1996年,中国与空客签订了协议,计划共同生产100架AE100型飞机。但在技术转让阶段,空客提出的技术转让费高达10亿美元,却又不提供所报价的技术转让具体项目内容。1996年底,中国的官方外汇储备仅1050亿美元,这自然让谈判无法进入实质阶段。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空客的海外业务收缩,合作项目被迫中止。 2008年,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自主研发民用航空飞机再出发。然而经历了近十年的空窗期,中国民航工业的技术人员流失较为严重。为了能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资源,充分发挥我国的市场优势,商飞建立了主制造商—供应商模式,如上文所说,供应商与商飞签订合同遵循互利共赢的原则。301报告中对“市场换技术”的指责是没有道理的。 2.3 对本国和他国的类似做法采用双重标准 2.3.1 公然违反国际组织原则 301报告中的第三章第二节中,USTR指责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侵害美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的条款。 USTR认为这些规定使美国企业无法限制中方改进转让技术,阻止了美国企业对改进成果相关利益的获取,削弱了美国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能力。 上述指责存在明显的法理漏洞,违反了国际上关于技术转让的一般原则。从法理上讲,《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同时规定不得含有限制受让人改进技术的条款,是为了激发和保护受让人基于现有技术不断创新的积极性。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技术进步日新月异,一方面靠的是专利制度保护原创成果,另一方面则靠的是对已有技术的不断改进和突破。如果不对技术改进行为予以保护,那么让与人通常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设置大量限制性条款,例如高昂的技术转让和使用费,限制受让人对技术进行任何改动等,导致让与人逐步形成技术垄断。垄断优势会降低让与人不断研发、更新技术的动力,减慢技术更新的速度,抑制社会的创新氛围。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会对基于现有技术创新的改进予以保护。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草案》中清楚表明,反对各国对技术研究进行限制,各国不得设置条款限制受让人从事按当地情况吸收和更改所转让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或限制受让人实施与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有关的研究发展计划。这份文件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的,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的技术转让的原则性文件。301报告中的指责很显然与上述精神相违背。 美国政府一方面要求中国等其他国家遵守WTO等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又在301报告中公然做出违反国际准则的指责,是典型的双重标准做法。 2.3.2 片面评价外资企业的在华待遇 301报告第三章第二节指责中国法律偏袒中国企业,歧视外国企业。USTR指出,“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了《合同法》未规定的若干程序要求。根据《条例》,所有技术进口合同必须通知中国并提供其合同副本”,“从一开始,外国进口技术许可人,包括美国技术许可人,就必须履行《合同法》中未对中国企业施加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