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客观评估美国对华《301报告》(16)
时间:2018-09-09 11:1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准入的相关政策时,可以在充分听取各类市场成员的意见之后再行制定,准入规则一旦确定,除非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尽量不要修改准入条件,给市场参与者以稳定预期。 3.2.2 提高不同法律文本的一致性 301报告第三章第二节中提出,我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而在《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类法条上的区别,使得国内企业在技术转让时可以依照《合同法》就侵权责任进行协商分担,而由于技术进口必须服从《条例》的规定,因此国外企业无权协商,理论上的确造成了对外国企业实际经营上的歧视。 同一节中,301报告提到了我国的《合资企业经营法实施条例》中四十三条规定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四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即受让人)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USTR认为这样的规定导致美国企业在协议结束后无法对技术的使用权进行限制,导致美国企业的利益受损。 一般来讲,与外资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与我国在WTO的入世承诺保持一致。依据我国入世承诺的中文版内容,在特殊情况下,准许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即可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某项专利,即强制许可或非自愿许可。如果我们认定合营企业属于“特殊情况”的一种的话,则我国目前的规定并无违反入世承诺之处。 然而WTO官方网站中,我国入世承诺的英文版原文翻译为,“准许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而使用专利只能包含以下情况:在本次使用前,使用者已经基于合理商业条款向专利持有者提出使用申请,上述要求只能在国家紧急状态,其他极端紧急情况或本文规定的其他公共非商业用途的状态下才可以被放弃。”(use withoutauthorization of the right holder would only be permitted if, prior to suchuse, the proposed user had made efforts to obtain authorization from theright-holder on reasonable commer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on theunderstanding that this requirement could be waived in the case of a nationalemergency or other circumstances of extreme urgency or in cases of publicnon-commercial use and subject to the other provisions of subparagraph. WTO commitment:ChinaSection 275)可以看出,英文版原文对的“特殊情况”实际上有极为细致的规定,在此规定下,我国的合资企业要求不能算作是“特殊情况”,因此不能算作强制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中文版由于进行了过度的简化,导致我国《合资企业经营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实际上与我国在WTO中的承诺相违背。 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重视不同法律法条之间协调性。规范对中外企业的相关法律约束,在国民待遇原则下给予进口产品以及技术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评估,并认真考虑企业反馈意见。同时,加强翻译校对工作,确保不同语言版本的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营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2.3 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稳定企业预期 审查过程不透明,部分规定含义模糊,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成分较大等问题是301报告中暴露出的重点问题。例如301报告中指出,发改委公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条件是,……(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其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都是比较空泛的规定,并未明确指出应当符合哪些规划、政策和标准,使审批机关对此有较大的裁量权。再例如,《合资企业经营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对合资企业的申请不予批准,然而《条例》中并未明确何种情况属于明显不公平,同样给审批机构带来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