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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客观评估美国对华《301报告》(3)

  一般301条款是对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条内容。该条款授权美国政府在与其他国家存在贸易争端时做出单边裁决,而由301条款延伸而来的“301调查”,在经历多次修改后,已成为美国单边主义和发动对外贸易制裁的主要工具。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下,如果USTR认定存在违反国际贸易协定行为或有任何不合理、歧视性的政策使得美国企业承受额外负担时,USTR必须采取包括与外国会谈协商在内的行动消除上述的立法、政策和做法对美国的消极影响。若外国对美国的“不公平”做法仍未改善,除非确定对外制裁将对美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国家安全,美国总统须采取包括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执行有关协定等手段对外国进行报复,以维护美国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

特朗普政府本次发动的301调查便是基于一般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主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市场准入进行调查与约束。每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必须出具一份特别301报告以确定那些不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对知识产权“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的国家,并可对这些国家进行制裁。此外,特别301报告同时列出“优先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并在必要情况下对特定国家进行进一步调查与实施包括对提高关税或实行非关税壁垒的报复性措施。

  超级301条款是由USTR一揽子调查及解决外国对美出口产品方面的全方位贸易壁垒问题,其在一般性301条款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调查内容及范围,并将贸易报复权由总统转移至USTR,从而使USTR成为贸易调查者、谈判者与执法者,权力进一步集中以减少外界干扰,报复力度与手段进一步提升。尽管美国可在世界贸易组织架构或者透过任何其他制定有争端解决条款的贸易协定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但超级301法条本身并不要求美国政府需接受WTO授权后才能采取执法行动,即超级301条款超越世贸协定和任何第三方规则,使得美国可依据调查结果对其他国家进行制裁。

1.1.2 USTR的主要职责

 

1.1.2 USTR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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