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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创电子:2021年年度报告(32)

股份减持承诺 合肥同创安元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同创锦荣新三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同创伟业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主要股东同创锦荣、同创安元、同创新兴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021-11-22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分红承诺 陈坤;樊晓磊;顾建忠;华良;黄彩英;黄绍莉;卢鹏;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克林;谢力书;张文军;邹忠红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执行本次发行后适用的《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行人对利润分配政策制订了约束措施,发行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021-11-22 2024-11-22 正常履行中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 KWAKCHULWEON;LEE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2020-06-30 9999-12-31 正常履行中

占用方面的承诺 DONGCHEOL;陈坤;顾建忠;合肥同创安元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良;黄彩英;黄恺;黄绍莉;卢鹏;上海硕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同创锦荣新三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同创伟业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陶克林;谢力书;谢力瑜;张文军;邹忠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事项出具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组织的权益,亦不存在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2)在今后的业务中,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控制的全资、控股公司及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3)如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5)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主体出具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承诺人”)就减少和避免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承诺人不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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