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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9)

本案系认定搜索引擎“负面内容压制”条款无效的典型案例。涉及负面内容压制的行为性质、负面内容压制的违法性分析、提供“负面内容压制”服务条款效力认定等问题,划定了“负面内容压制”与正常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的边界,对守护公众知情权及互联网信息自由具有典型意义,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助推诚信有序、公平透明的网络生态建设。

一、正常搜索引擎优化服务与负面内容压制的边界

数字经济时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来源以及流量分发渠道,搜索结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核心的部分。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系通过优化网页内容、外部链接、用户体验等手段,注重本身的质量与内容,从而提升企业网站在搜索引擎自然排名(非付费排名)中的位置,提升曝光度,吸引更多有机流量。然而,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走捷径”或为了“迎合”商家不当需求,提供负面内容压制等各种“非删除”替代性服务。负面内容压制与“有偿删帖”不同,尽管二者均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于特定的对象,在客观上都起到了阻止信息正常流动的效果,在行为目的与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但负面内容压制通过制造虚假点击、浏览等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及算法生成的热搜、底纹词、下拉词等结果,将客户的网站或者网店“刷量”至高排位、上热搜等算法产出内容中,其本质是通过掺入虚假数据,扰乱搜索引擎中算法规则,造成市场信息传递错误,干扰搜索引擎引导部分和搜索排序展示部分的算法和逻辑。

本案中,涉案负面内容压制服务采用的三种手段中,除依据客观事实依法向负面信息发布平台投诉此种合理方式外,其余手段或是通过发布并优先展示正面信息从而达到稀释和排挤负面信息的效果,实为好评前置,或是通过降低负面信息权重以操纵排名结果,实为差评后置。

由此可见,尽管二者均改变了特定信息在搜索引擎中的特定排序,但负面内容压制行为主观上为了稀释负面信息从而盈利,客观上也无法吸引更多有机流量、产生优化效果,因此负面内容压制不同于“竞价排名”等正常搜索引擎优化服务,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二、负面内容压制的违法性分析

首先,从缔约目的看,实施负面内容压制行为的动机是使特定主体即行为人获得盈利,对于依法发布所谓“负面信息”的用户而言,其言论自由权利受到不正当干扰,因此该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从履行方式看,负面内容压制内容是掩饰了公众本可以获取的信息,影响公众对事物的客观和全面的认知,对消费者将产生误导,不具有正当性。

再次,从行为危害性来看,负面内容压制行为压后负面消息的展示顺序,导致消费者无法获悉其所关心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和全面信息,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实质是一种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从社会效果来看,负面内容压制行为扰乱了互联网空间管理秩序,损害了信息甄选机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破坏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公信力和互联网空间自由开放的信息流通秩序。

三、负面内容压制行为的规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及2021年颁布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均将差评后置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差评后置尚不能完全涵盖负面内容压制的全部内涵,立法层面对负面内容压制的规制尚属空白。需要人民法院在相应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等案件中运用“穿透式”思维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对“搜索引擎优化服务”合同目的、具体实施方法及行为后果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行为性质,并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分析相应行为的违法性。如果相应搜索引擎优化服务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及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则该条款应属无效。即使未能完成负面内容压制条款所设定的目标,搜索引擎优化服务提供者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搜索引擎优化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 案例7 /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异常交易行为的审查及经营者单方解除权的合理边界

——耿某诉某奢侈品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体系标签

涉平台经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的案件

关键词

格式条款 异常交易 合同解除 消费目的与手段

案情简介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