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2-04 03: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原标题:【提示】上海高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介绍,12月18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按照“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人格权案件”“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案件”“涉平台经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案件”“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犯罪及黑灰产业防治案件”四大分类研究体系梳理而成,涉及刑事、民事、商事、金融、知产等各个审判领域,其中不乏涉及数据流通、算法应用等前沿问题的案件,体现了上海法院在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中的司法政策和裁判原则。详见↓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典型案例 目录 / 案例1 / 企业信息在线查询中名誉权保护的边界 ——上海某咨询公司诉某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体系标签 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关键词 企业信息 征信服务机构 企业名誉权 案情简介 某企业征信服务公司系根据《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公司。2021年7月,上海某咨询公司通过征信服务公司APP查询本公司信息,页面显示“风险扫描”版块中“自身风险”9条,“自身风险”项下显示“该企业因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被起诉……”,点击该“自身风险”查看详情则需付费成为会员才可查看。通过VIP会员登录APP后“自身风险”一栏显示有裁判文书5篇,立案信息3条,开庭公告1条。经核实,公示的“裁判文书”“立案信息”及“开庭公告”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信息一致。上海某咨询公司认为APP相关版块以“风险”命名,而在具体风险内容又需收费才能知悉的情况下,公众大概率会认为属于负面信息,容易造成企业社会评价降低或致人误解,构成名誉权侵权,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停止使用风险字样标注上海某咨询公司在该公司APP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停止对上海某咨询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要求某企业征信服务公司向其公开道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征信服务公司不构成侮辱、诽谤。APP上发布的关于上海某咨询公司的诉讼信息客观真实存在,并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企业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难免涉诉,属于风险事项,该描述系客观描述并非贬损性的评价,上海某咨询公司也未就此举证证明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某企业征信服务公司也不构成其他名誉权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某企业征信服务公司不构成侵权:使用“风险”字样符合版块内容,未构成不当标题;使用“风险”字样标注的版块进行了内容提示,未付费用户可以通过其他官方渠道免费查阅裁判文书等内容了解,并不会造成未付费用户对上海某咨询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致人误解。故人民法院未予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征信服务公司提供企业征信服务与企业名誉权冲突司法衡量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的企业信息在线查询服务中企业名誉权保护的边界认定以及企业名誉权的合理保护等典型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企业征信服务行业规范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企业信息在线查询服务与企业名誉权保护的边界 信用评价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在其中起到了一个桥梁作用,方便了社会公众获取企业信息,保障了商业交易安全,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肯定的是,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对司法公开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但其对个体信息的利用是有界限的,不得违法滥用,不得侵害个体名誉权。本案缘起于企业征信服务公司给企业信息贴上了“风险”标签。由于诉讼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均可能存在败诉风险,故使用“风险”予以标注系客观描述,并非贬损性的评价。同时,企业征信服务公司APP对使用“风险”字样标注的版块进行了内容提示,未付费用户可以通过提示了解版块内容并通过其他官方渠道查询涉诉信息,不会造成误解。涉案版块内容均为上海某咨询公司已在互联网上合法公开的真实诉讼信息,也不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侮辱或诽谤的行为,故某企业征信服务公司不构成名誉侵权。 二、企业负有信息公示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