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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10)

某奢侈品公司运营的网站在消费者创建用户账户时提示:创建账户,您即同意接受《一般销售条款》。《一般销售条款》明确:如用户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或任何侵犯其他用户正当权益、破坏或扰乱本网站运营秩序及系统安全等行为(例如,使用刷单软件多次下单重复购买、抢购商品,影响其他正常用户的购买机会),该公司有权取消用户的订单,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或提供任何补偿;若用户已付款的,公司会通过原付款方式向用户退回已付款项。相关内容使用加粗字体方式予以标识。消费者将商品加入购物车时,在“加入购物袋”键上方,有“您理解并承诺,通过本网站购买的产品应基于合理自用的消费需求,不可以再转售,亦不得通过非正常手段抢购、刷单或干扰本网站正常运行,您理解并同意,任何时候,一旦发现您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在不另行通知您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限制购买、取消订单等措施。在“结算”键上方,亦有类似内容。在“确认并付款”键上方,有“我已仔细阅读、理解并接受网站的隐私政策及一般销售条款……”的内容,从页面设置上,需进行勾选才可进行付款。上述条款采用字体加粗、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提示。

耿某曾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通过三个IP地址在某奢侈品公司网站订购八单商品,起初三单因未支付成功自动取消,后另有一单退货,一单确认收货,最后三单被取消。上述商品均系单件、单次购买,且品类亦有所不同。其中的最后一单,耿某下单一件价格为4,600元的吊饰,耿某在支付全部货款后却收到某奢侈品公司退款且前述订单被取消。故耿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该奢侈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原价向原告发货。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奢侈品公司虽已对涉案格式条款尽到提示义务,但未在相关页面对其主张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标准作出明确说明,在此情况下,应该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标准进行判断。首先,从请求次数分析,某奢侈品公司所主张的请求次数尚难以认定系属异常交易行为;其次,从所购买商品的数量、种类等是否符合为自身消费所用的特点分析,耿某所购买的商品均系单件、单次购买,且品类亦有所不同,并非大量重复购买,难以认定属于交易异常。某奢侈品公司对于刷单行为的界定前后矛盾,缺乏明确合理的判定标准。最后,从耿某登录、验证情况分析,同一住户使用电脑、两部手机登录会存在三个IP地址,具有合理性,虽然耿某的交易行为触发机器人验证,但其在某奢侈品公司网站设置的认可时间内完成并通过了验证,某奢侈品公司主张交易异常,缺乏合理性。故因某奢侈品公司主张依照异常交易相关条款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缺乏事实依据,其取消订单构成违约。因本案所涉商品系具有特定型号的商品,其生产主体、销售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某奢侈品公司属于销售公司而非生产公司,其向生产公司申请调货无果,该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因此,耿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难以支持。因耿某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未主张其他违约责任,本案对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后果不宜作出处理,耿某可另行行使权利。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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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网购合同成立后经营者以消费者存在异常交易为由取消订单而引发的纠纷。本案的裁判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厘清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异常交易行为审查路径,明确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标准从消费目的及消费手段进行认定,并认定经营者应对未超过合理限度的消费行为具有容忍义务,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具有示范意义。通过规范平台处理数据及自动化决策行为,依法保护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网络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不断促进网络购物健康持续发展。

一、网络购物中禁止异常交易行为条款的认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