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15)
时间:2024-02-04 03: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案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20余万元,属于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严厉打击。 三、数据库保护与数据共享的利益平衡 数据的特点决定了数据价值在流通中激活,在交易中释放。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的同时需要妥善处理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关系,对保护范围予以合理界定,既保障新技术发展背景下特殊新型作品的智力成果,保护数据收集、加工者和使用者的相关权益,以鼓励资本投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也要鼓励数据开放和共享,推动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和数据资源的共享流通,构建保护投资与数据共享的利益平衡框架。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除了要考量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注意排除与著作权相关的违法阻却事由,比如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知识是公共领域的东西,属于思想的范畴,其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正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很多题目在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著作权之前就已经存在,故其不享有著作权”“题库属于国家考试题目,涉及公共利益,不应由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权利独占”等抗辩意见。应当明确作为汇编作品保护的题库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仅甄别内容的实质性相似与否,而是需要结合作品内容判断选择和编排上是否具有独创性;也不能将著作权的保护过度扩大,进而限制作品在公共领域范围内的使用。即便双方针对相同的内容进行选择、汇编、排版,但只要体现各自的独创性和个性化,他人也可按照其意志进行合理使用。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邱某并未独立创作而是直接复制特种设备题库,切实侵害了汇编者的专有权利和独创成果,且系非法获取并使用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题库,直至案发均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其行为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基本要求,因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案例10 / 设置强制弹窗广告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告单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牛某某、高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体系标签 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犯罪及黑灰产业防治的案件 关键词 强制弹窗 非法控制 牟利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被告人牛某某、高某合伙成立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实际经营人,开发工具类App在某应用市场供用户下载使用。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牛某某与高某商议后,在开发的“某来电秀”“某扩音器大师”“某充电动画”等App中插入广告SDK(代码压缩包),设置强制弹窗广告功能,通过后台监控用户的解锁屏、安装或卸载软件、充电、连接WiFi等操作,强制用户手机自动播放弹窗广告,并隐藏软件图标、进程、广告关闭键等,将用户的手机流量变现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非法控制用户手机数量20部以上。2022年8月4日,被告人牛某某、高某被民警抓获,后在家属帮助下分别退还违法所得。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牛某某、高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牛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及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典型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