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3)
时间:2024-02-04 03: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本案系平台用户在网络平台随意发布经恶意涂鸦的他人照片而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典型案件。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通过网络对他人肖像恶意涂鸦行为的认定、对个人网络肖像权的司法保护、网络服务平台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有助于加强网络言论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空间,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网络空间公共秩序。 一、通过网络手段侵犯他人肖像权行为的认定 肖像是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再现,往往会和自然人的品格、魅力等属性相关联。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日常生活中,以互联网作为侵权行为的载体,典型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方式: 1. 恶作剧式地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丑化、污损与“美化”相对,主要指通过艺术加工和改造的方法,把美的事物歪曲、诬蔑、贬低为丑的,是一种人身攻击的手段,典型的如对肖像涂鸦添附,看似恶作剧,实则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典型的如商家用PS软件或者AI换脸技术制作明星代言广告海报等。本案中,蒋某某以手动涂鸦方式给李某涂画了五官,其他公众仍可通过该肖像确认是李某本人,故蒋某某基于恶作剧般的主观故意,明显侵犯李某对其肖像的专有使用,也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构成侵权。 2. 未经他人同意而将他人肖像公开发布于互联网端。例如当下流行的各种街拍视频,虽未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有时甚至存在技术美化,但不论是对除肖像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还是肖像作品权利人,若未取得肖像权人同意而发布于互联网端,仍属于对肖像权的侵犯。同时,此种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他人肖像的情形。 二、评论自由与肖像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患者在医院就医对诊疗过程享有知情权,医院将医生的信息、照片予以公开正是考虑到患者的这一需要。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面临各种挑战和压力,其肖像权等权益应当受到患者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若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对医院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质疑或者不满,将医务人员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直接发布到网络平台,或者进行断章取义式的歪曲事实和不实评价,给医务人员带来不良影响,则可能侵害了医务人员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本案中,蒋某某作为成年人本应客观理性表达就医消费体验,然而发布点评时却采取涂抹丑化医生肖像的方式进行处理,此举并不可取。个人在上网过程中应注意自身的言词表达,采取理性、恰当的方式提出诉求、解决矛盾。 三、对个人网络肖像权的司法保护 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对应责任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某消费评价网络平台用户基数大、信息分布发散快、涉及面广,人民法院结合消费评价本身的主观性及案涉点评内容的实际点赞量等情况,明确蒋某某在某消费评价网络平台刊登道歉内容,有利于消除被侵权人受到的影响。遭受网络肖像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承担“通知-反通知-删除”义务,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收悉李某的投诉后,及时采取信息屏蔽措施,避免了损害后果的扩大,积极可取。相关消费平台运营者更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深化网络空间协同治理,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案例3 / 员工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认定 ——刘某甲诉上海某实业公司、刘某乙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体系标签 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员工 合理使用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原告刘某甲在第三人上海某建设公司任职,担任财务经理,任职期间为第三人及其关联公司即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填报2020年企业年度报告(填报时间2021年上半年),并在“企业联系电话”一栏填写了刘某甲实名电话号码。之后,刘某甲从上海某建设公司离职。2022年上半年,上海某实业公司在填报2021年企业年度报告时,仍然在“企业联系电话”一栏填写刘某甲实名手机号码。填报之后,通过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联系方式,会关联到刘某甲的电话号码。刘某甲认为上海某实业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个人信息,恶意将其实名手机号码进行公示,误导公众将其认定为上海某实业公司人员或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实名手机号码与上海某实业公司2021年度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绑定及关联,并要求上海某实业公司、刘某乙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50,0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