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13)
时间:2024-02-04 03: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收单机构向特约商户提供的支付服务包括代为受领金钱债权和按约结算款项两方面,在本案分别对应某支付机构POS机的开立和结算账户的设置两项关键事实。 首先,POS机的开立涉及支付服务首次建立,相关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规范均明确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对商户申请收单服务的真实意愿负有实质性审核义务。未尽审核义务的,因使用该支付业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收单机构承担。本案中,收单机构代商户接受债务人的有效清偿,使得商户丧失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而受有损失,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结算环节的账户违规设置是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也即,特约商户为单位的,不得将其结算账户设置为个人账户,某支付公司的支付系统违反该规定。从支付机构与用户的关系角度来看,某支付公司负有向特约商户账户进行正确结算的法定义务,但其向邱某结算的依据是伪造的《账户授权书》,故该结算行为系非基于某房地产公司真实意思的资金转移,构成“非授权支付”。 对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强化特约商户审核、管理的要求,完善签约商户的真实性核验与相关资质认证情况合规检验,筛选交易模型存在风险的商户,对存在电信诈骗、洗钱、赌博和套现嫌疑的商户进行甄别,充分打击扫码套现、黑灰产等违法违规交易,营造健康良好的支付生态系统。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与责任承担 收单机构并非仅在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开户行之间传输支付指令,而是能够直接管理特约商户备付金账户的电子簿记实现资金转移,故其为独立的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以委托代理结算为核心内容的复合法律关系,对外是代收款,对内是资金结算。因此,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为支付机构与用户的关系,对于发生在资金结算环节的违规行为,收单机构应独立向特约商户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尽管未经授权发出指令的人是始作俑者,但支付机构作为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特许经营者,发生非授权支付的,由其先行承担责任,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以及优势风险承担原则。如本案中,某支付公司违规允许以个人账户作为结算账户,构成非授权支付,其支付业务系统不符合安全要求,严重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侵害特约商户的交易安全、资金安全,由其对自己违规行为所致损失进行赔偿,权责相当。 / 案例9 / 利用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盗版题库的认定 ——被告人张某、邱某侵犯著作权案 体系标签 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犯罪及黑灰产业防治的案件 关键词 网上培训平台题库 汇编作品 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简介 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创作完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网上培训平台题库并完成作品登记。特种设备题库涉及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等作业种类与项目的题目。在创作过程中,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先组织三十余名专家完成初稿编写,其中约八成以上的题目为原创;再依据“个性化”的标准对题目进行选择,删减其中百分之二十甚至更多;最后还需要不定期根据“客户反馈情况”进行修改、编排甚至重构,不断形成新版本的题库。 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邱某在担任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期间私自注册成立公司,张某负责技术和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邱某负责销售工作。被告人张某开发并注册了“某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网站,在未经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前提下,复制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特种设备题库并在“某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网站中向用户提供,用户购买学习卡后可通过输入卡号及密码登录并使用题库。经鉴定,将特种设备题库中的习题与“某考证在线学习平台”中提取的习题逐一比对,有对应关系的题库的相同比例为99.86%(不相同部分仅系选项顺序调换和标点符号差别)。经审计,被告人张某、邱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20余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