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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6)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网络店铺系非独立网店,其二级域名的所有权归属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平台业已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禁止被告转让店铺。关于《网络店铺转让合同》效力,因平台的禁止转让规则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非代表公序良俗,故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表述可推知,原告并非完全不知平台规则的善意合同相对方,因此合同虽已经依法成立,实为附生效条件之合同,“应征得第三方同意”可视为原、被告合意所附的合同生效条件。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事宜,故《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未能成就。原告在被告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可主张解除该合同。据此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店铺转让款22万元,并基于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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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店铺转让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及非独立网络店铺权利归属、网络平台禁止转让条款的合理性分析、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等问题,清晰界定了网络店铺这一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的性质和归属,明确了非独立网络店铺转让纠纷相应的裁判规则,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非独立网络店铺所有权归属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近年来,网络购物规模不断增长,网络店铺作为网络购物的载体和媒介,在促进网络交易繁荣、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网络店铺具有虚拟财产属性,因而存在转让交易的客观需求。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店铺经营者是否一致,网络店铺可以分为独立网店和非独立网店。前者是指商家拥有独立网站并且自己经营,在店铺转让过程中不需要第三方的同意和许可;后者是指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之上以二级域名的形式存在并经营的网络店铺,电子商务平台为网店经营者提供信息网络系统如网店域名、虚拟经营空间、信息发布等服务,同时要求网络店铺经营者缴纳保证金、接受平台统一管理、遵守交易规则等。本案所涉及的网店即非独立网店,其二级域名所有权归属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店登记注册者仅享有使用权。

二、网络平台禁止转让条款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

实践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往往以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设立非独立网店,且在服务协议中明文禁止经营者转让店铺。从社会当前发展角度,按照实际网络交易情况,平台所设置的禁止转让条款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一方面,网店的运营体现一定的商誉性质。与线下实体店相异,包含交易记录、信用记录、交易评价在内的网店信用制度是消费者甄选商品的重要参考依据。网店信用制度与商誉所涉,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如果任由经营者转让网店,会使实名认证体系崩溃,架空平台的信用评价制度,也会滋生并间接导致例如“炒信”等不良产业链持续发酵等问题。另一方面,线下实体店进行转让时有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等规制方式,从而可获得对外公示效果,而网店转让缺乏相应公示方式,无法保障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禁止转让条款的存在也符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终极目的。

三、非独立网店私下转让行为的法律风险与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囿于目前大多电子商务平台所制定的禁止转让店铺规则,转让方往往与受让方进行仅交接店铺登录密码的私下转让。此举隐含较大风险,一方面转让方可随时经由平台找回店铺登录密码重新取得店铺控制权;另一方面,一旦平台知晓并否定该转让行为并拒绝技术支持,就可能存在履行不能、交易欺诈、事后侵权等风险。

然非独立网店在经营过程中随着信誉、商誉的提高,逐渐显露出独立于网络服务协议的财产价值,一般认为网络店铺具有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且网络店铺经营者同实体店铺经营者一样,具有转让店铺的需求。非独立网络店铺私下转让合同并非一律有效或无效,在具体合同效力认定上,应立足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内心真意,若受让方并非完全不知平台规则的善意合同相对方,可将“应征得平台同意”这一双方明知内容归入合意所附的合同生效条件,进而判断合同效力更为妥当。成立未生效的合同虽不具有实质效力,当事人不能请求直接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但合同仍具有形式上的约束力,可以依法解除,有权请求返还价款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此裁判思路亦与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相一致。

/ 案例5 /

设定相同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某网络技术公司诉江苏某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体系标签

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的案件

关键词

唤醒策略 软件干扰 流量劫持 互联网服务 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