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12)
时间:2024-02-04 03: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但需要注意的是,发送请求的峰值、类型和频率不能孤立考察,需要结合来看,如果消费者借助物理手段辅助例如筋膜枪,只能短时间内提高点击频率,且程度有限,与抢购软件仍有一定差距,经营者可以通过后台数据监控,综合考量网络购物的特点、发送请求的类型、峰值、持续时间、有无间断等因素加以考量,设置认定消费手段的合理边界。 / 案例8 / 第三方支付平台违规设置特约商户结算账户的责任认定 ——某房地产公司诉某支付公司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 体系标签 涉平台经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的案件 关键词 收单机构 特约商户 结算 非授权支付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邱某伪造公章,以公司名义向某支付公司申请开通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并将POS机结算账户设置为邱某个人账户。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邱某通过POS机获得购房人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购房款累计1亿余元。事发后,某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或者退还购房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房地产公司遂诉请某支付公司赔偿因违规开立POS机给其造成的损失,并主张某支付公司的母公司应基于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某支付公司辩称:某支付公司依约提供了POS机结算服务,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邱某以欺诈手段骗取购房人的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并非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侵权之债不具备转让条件,故原告不适格;某房地产公司明知且放任邱某以个人账户收款,应自行承担损失。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支付公司未尽到《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核商户申请信息、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将结算账户限制为商户同名单位银行账户的特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房地产公司授权邱某办理相关支付业务并代收款。某支付公司违规办理本案系争支付业务,客观上造成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合法利益的后果,故其行为构成侵权。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某支付公司将邱某个人账户设置为结算账户的行为系邱某能侵占资金并导致某房地产公司对外承担赔付义务的主要原因,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因自身管理不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某支付公司责任。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典型意义 该案系银行卡收单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为特约商户开通POS机收款,并违规将结算账户设置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账户,造成商户资金损失而产生的纠纷。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卡收单业务场景中各方法律关系的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与合规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承担等问题。本案对于消除互联网金融隐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第三方支付平台产业健康发展和营造健康良好的支付生态系统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筑牢金融安全防线、守住金融风险底线。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卡收单业务场景中各方法律关系的界定 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为消费者和电商平台提供网络支付中介渠道,创新了支付方式,为电子商务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又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帮助商户完成了支付收银环节的数字化转型。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不断发展,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通过海量支付数据的采集与运用,沟通产业资金流与信息流,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产业数字化的有效入口与重要枢纽。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卡收单业务场景中,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由特约商户对持卡人及银行卡进行身份识别后,通过收单机构布放的POS机刷卡,将交易数据传输到发卡行取得授权,同时启动划款,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发卡行与收单机构通过银联、网联等清算组织进行资金清算;特约商户凭签购单向收单机构收取款项,收单机构在规定周期内将资金结算给特约商户,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一笔资金从持卡人到特约商户的转移而言,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为委托付款,特约商户与收单机构之间为委托收款,两者并存,发卡行、收单机构同时接入银联卡组织进行清算。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服务的合规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