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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安全白皮书(4)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实施业务管理的同时,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促进行业政策、标准制定与安全监督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业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安全监管格局。

  第十二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一并计划、部署、督办和考核。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注8】,在各类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备案、验收等过程中,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积极履行以下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完善检查台账记录,跟踪督促落实整改,部署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市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公安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工矿商贸和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职业卫生、消防、建筑施工及燃气、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严密有序的监管网络,重点防范容易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第三节  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覆盖全体员工和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企业公共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企业内部各级安全责任人、责任内容和履职要求,建立企业公共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等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企业有人管安全、管得住安全。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应急设施设备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及时整改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工伤保险费率挂钩等激励措施,在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或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逐步探索将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与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

第四节  社会协同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中介组织和技术机构积极发挥专业特长,为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咨询建议,为行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咨询评价、安全设施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安全文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健全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完善功能,配合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疏通企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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