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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安全白皮书(18)

  第一百六十条  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5·12”防灾减灾日、“9·7”防空警报试鸣日、“11·9”消防日、“12·2”交通安全日、“安康杯”知识竞赛、百人百场应急知识宣讲等专题活动,继续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安全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培育、塑造富有吸引力、影响力的公共安全活动品牌。

  第一百六十一条  探索完善深圳市现代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的新功能,研究推进综合性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区(新区)、街道和社区公共安全教育场所和设施建设,为市民提供公益性的安全教育服务,提升市民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在全市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在大中专院校开设安全应急、防灾减灾选修课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  采取面对面宣讲、播放视频等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加强工业园区、城中村内生产生活人员的安全宣传。深入福利院、敬老院、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帮助社会特殊群体了解、掌握必备的安全常识。  

第三节  扎实推进安全培训

  第一百六十四条  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理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升各类人员安全素质。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培训资源,在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主体班次中安排安全管理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基层公务员的危机管理意识、预防预测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市、区(新区)、街道分管应急、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按要求参加专题培训。

  第一百六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针对各级各类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和业务培训,开展针对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针对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培训。

  第一百六十七条  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教育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增强学习安全技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生产生活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将培训持证情况作为企业安全许可及换证审核的前提条件和监察执法的必检内容,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坚持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对班组长、危险作业岗位人员、新职工的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防范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向用人单位输送安全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

  (三)探索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提供安全培训服务的模式,加强职工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探索完善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引导企业依法依规自觉开展安全培训。

  (四)推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大校企合作办学、委托定向培养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为企业大规模培养具备良好安全素质的新职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能源供应、食品供应、公共交通、信息通信等城市运行基础设施系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和定期复训,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职业素质和安全技能。加强对学校、医院、商业场所、口岸、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培训,提高客流引导、应急疏散和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节  切实加强舆论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渠道,及时主动地做好公共安全政策法规、城市安全形势、重点工作进展等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一百七十条  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按照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实现政府与媒体、公众的良性沟通。健全网络舆情应对工作机制,优化响应速度、信息发布、政府行为、网络引导、应对成效等量化指标,逐步提升政府部门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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