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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4-2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7)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举报人所指地块经望奎县土地勘察测绘队实地测量该地实际面积为283亩,其中,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其中林业用地163.5亩,该地在2008年时为杨树,杨树采伐后,2010年8月30日,乾三前村原书记李清祥将位于河套防洪堤两侧的采伐迹地255亩发包给孙峰和张洪飞经营。2016年,承包人因部分地块被乾三前村村民占用,起诉到法院。2016年12月28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决乾三前村赔偿孙峰、张洪飞355364元((2016)黑1221民初1217号),返还承包费130000元,共计485364元,合同终止。2017年3月23日,乾三前村召开“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公开竞价发包河套林地,共发包255亩。其中,关来福225亩、金忠云15亩、李德龙15亩。原承包人张洪飞于2016年修防洪堤时,在修河堤取土处开垦了55亩地(信访反映的东河套55亩薪炭林和草原)。后因法院判决由村抽回,并于2017年公开竞价发包,承包人关来福种的大豆,2018年改为水田(在关来福承包的255亩地块中)。因该地坐落在河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故没有造林。但为了保证林地面积,2018年7月6日,望奎县林业局对恭六乡、乾三前村下达了《恢复造林通知书》,要求造林。乾三前村决定采取异地造林方式恢复林地面积。因为季节原因2018年未栽植树木,保证于2019年5月份前完成造林163.5亩。如果2019年5月份前未能恢复林地,望奎县监察委将追究恭六乡、乾三前村及林业部门责任。

  3.“关某在沙坑林地里种植黄豆,后将林地卖给养牛户放牛”的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10年8月30日,乾三前村原书记李清祥将位于河套防洪堤两侧的林业用地163.5亩、一般农用地99.8亩(2009年土地调查时为耕地)、自然保留地5.1亩、水域14.7亩,共计283亩,发包给孙峰和张洪飞经营。2011年、2012年林业用地163.5亩荒置,因2013年、2014年雨水过大,没有条件整地;2015~ 2016年,在乡林业站督促下完成造林150亩,但由于自然原因没有成活,现被河水浸漫,乡林业站多次下达了造林通知和造林催办单。2016年,承包人鉴于其余地块一直水淹,另有部分被乾三前村村民占用,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起诉到法院。2016年12月28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判决乾三前村赔偿孙峰、张洪飞355364元((2016)黑1221民初1217号),返还承包费130000元,共计485364元,合同终止。

  此地块由乾三前村村委会收回后,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公开竞价发包,共发包255亩。其中,关来福225亩、金忠云15亩、李德龙15亩。举报人所指地块实际面积为105亩,均为林业用地。该地在2008年时为杨树,杨树采伐后,因该地坐落在河道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故没有造林。但为了保证林地面积,2018年7月6日,望奎县林业局对恭六乡、乾三前村下达了《恢复造林通知书》,要求造林。乾三前村决定采取异地造林方式恢复林地面积。因为季节原因2018年未栽植树木,保证于2019年5月份前完成造林105亩。如果2019年5月份前未能恢复林地,望奎县监察委将追究恭六乡、乾三前村及林业部门责任。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一、受理编号4089号:“2002年,尚家镇前进村村民马某某将海城乡十八村的230亩苜蓿草地破坏开垦后出售获利。举报人要求撤销海城乡政府与马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停止对230亩苜蓿草地的破坏,恢复草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种植230亩苜蓿草地块位于肇东市海城乡十八村境内的耕地。十八村成立于1955年,当时,有农户56户,人口近300人,耕地4600多亩,草原近7000多亩,牛300多头,羊800多只,1960~1962年7月划归尚家乡,1962年8月又划归回长山公社。因十八村地势低洼,年年受水灾,所以1986年末十八村解体,当时35户村民,分别落到海城乡11个村,每村2至4户不等。十八村耕地在1987~1989年间撂荒,1990年初海城乡政府派荣福在十八村经营4年,由于4年来受水灾,作物绝产,迫使荣福不能经营;1994年陈福全经营十八村耕地,2001年按市发展畜牧业指示精神,张俊祥在坝外耕地种植苜蓿草,海城乡政府与张俊祥口头约定,待苜蓿草有效益后再签订正式合同,2002年张俊祥种植的苜蓿草未见效益,海城乡政府将此地块发包给尚家镇前进村马振坤经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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