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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全文(8)

  (三)外国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上一年度外国投资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包括行业领域、主要产品或服务、进出口、用工情况、纳税、研发等;

  (五)上一年度外国投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

  (六)上一年度外国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开展的投资和进出口贸易情况等;

  (七)上一年度外国投资企业在境内外涉及的重大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或刑事处罚以及依照本法第八章【投诉协调处理】提起的投诉等有关情况;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涉及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信息以及上一年度投资资产的交易和投资收益情况。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补充提交与前两款规定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九十三条

  【年度报告内容―组合投资】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0%且未导致境内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外国投资者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包括以下信息的年度报告:

  (一)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注册地、实际控制人、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交易代码、经营范围;

  (三)上一年度股票交易情况。

  第九十四条

  【重点外国投资企业的季度报告】

  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其资产总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6.2200, 0.0135, 0.22%),或其子公司数量超过10家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告季度经营状况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

  第九十五条

  【整合报告】

  外国投资企业应当整合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相关信息后一并报告。

  第五节外国投资统计

  第九十六条

  【外国投资统计】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国投资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外国投资统计调查工作,结合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内容,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数据,并做好档案管理、数据信息共享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九十七条

  【统计报告】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提交信息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汇总、归纳,编写并发布外国投资统计报告。

  第九十八条

  【提供信息义务】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外国投资统计工作时,可依法要求有关地方、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有关地方、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十九条

  【统计数据共享】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外国投资统计数据。

  第六章投资促进

  第一百条

  【投资促进机制】

  国家制定外国投资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外国投资促进机制,引导外国投资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提升利用外国投资的质量和水平。

  第一百�一条

  【投资促进政策】国家依法制定财政、税收、金融、人才、产业、培训、研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外国投资。

  第一百�二条

  【行业区域政策】

  国家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移形势需要,促进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的行业领域,以及特殊经济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投资,举办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先进的外国投资企业。

  第一百�三条

  【投资促进服务】

  国家建立外国投资公共服务体系,向外国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与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和信息等方面的投资促进服务。

  第一百�四条

  【投资促进秩序】

  国家推动建立合理规范的投资促进秩序。

  不得以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等方式鼓励外国投资。

  第一百�五条

  【国际投资促进机构】

  国家支持国际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展外国投资促进活动。国际投资促进机构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国家关于外国投资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建立并实施全国投资环境评价体系;

  (三)建立全国性外国投资公共信息、项目与咨询服务平台;

  (四)开展全国性投资促进活动和投资促进培训工作;

  (五)设立海外投资促进代表机构;

  (六)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促进机构、国际投资促进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接受和协调处理外国投资者投诉,协助维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六条

  【国际投资交流平台】

  国际投资促进机构举办建立国际投资交流平台,推动和促进跨国投资。

  第一百�七条

  【投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

  国际投资促进机构建立和完善国际投资促进网站和国际投资项目数据库。

  第一百�八条

  【地方投资促进】

  国家鼓励各地方建立和完善国际投资促进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资促进机构。

  第一百�九条

  【特殊经济区域】

  国务院可以设立特殊经济区域,促进外国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一百一十条

  【特殊经济区域管理】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特殊经济区域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七章

  投资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征收】

  除特殊情况外,国家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征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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