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全文(6)
时间:2022-09-23 15: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外国投资按照本法获得附加限制性条件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在依据本法第五章【信息报告】第四节【定期报告】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同时说明上一年度遵守限制性条件的有关情况。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监督限制性条件的执行情况。有关当事人违反限制性条件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法第五十六条【再次进行安审】规定再次提请国家安全审查。 第六十八条 【安审指南】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公布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指南。 第六十九条 【安审年度报告】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公布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安审临时措施】 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进行中,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维护国家安全。 第七十一条 【安审强制措施】 经过国家安全审查认定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当事人不得实施或者终止外国投资,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第七十二条 【法律责任承担】 外国投资者未申请国家安全审查而实施投资,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本法第七十条【安审临时措施】、第七十一条【安审强制措施】采取措施给已实施投资造成损失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七十三条 【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豁免】 对于依据本章作出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七十四条 【外国投资金融领域安全审查制度】 外国投资者投资金融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章信息报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报告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国外国投资情况和外国投资企业运营状况,为制定和完善外国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促进和引导外国投资提供依据。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报告管理】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制定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负责全国外国投资信息的汇总、分析、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七十七条 【外国投资分析报告】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编写并发布年度外国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外国投资的行业分析、经济效益、社会影响以及政策建议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报告主体】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依据本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报告途径】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通过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第八十条 【如实报告】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十一条 【组合投资报告】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10%以上,或者不足10%但导致境内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0%且未导致境内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年度报告内容―组合投资】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十二条 【报告信息公示】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通过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社会公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提供的信息。 第八十三条 【报告信息查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外国投资信息。 第八十四条 【信息公示的例外】 外国投资信息涉及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外国投资事项报告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报告时间】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实施前或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节规定提交信息报告。 法律法规对实施外国投资有登记要求的,以完成相应登记之日为投资实施之日;没有登记要求的,以投资交易完成之日为投资实施之日。 第八十六条 【实际投资变化报告】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实施前提交信息报告,实际投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投资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告变化情况。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报告内容】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涉及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的,外国投资企业应报告以下信息: (一)外国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地、实际控制人、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