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全文(7)
时间:2022-09-23 15: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二)外国投资基本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来源地、投资领域、投资区域、投资时间、投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方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情况; (三)外国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涉及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的,仅需报告前款(一)和(二)项内容。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补充提交与前两款规定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八十八条 【准入许可情况的报告】 外国投资需按照本法规定获得准入许可的,应在获得准入许可后30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除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信息报告内容】报告有关信息外,还应报告获得准入许可的有关情况。 第三节外国投资事项变更报告 第八十九条 【变更报告内容】 外国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交变更报告。 前款所称变更包括: (一)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注册地、实际控制人、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二)外国投资者的身份因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注销或改变国籍、死亡而发生变更; (三)外国投资的投资金额、投资来源地、投资领域、投资区域、投资时间、投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方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情况发生变更; (四)外国投资权益被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 (五)外国投资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六)外国投资企业的身份因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注销而发生变更;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补充提交与前款规定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九十条 【触发新的准入许可】 发生本法第八十九条【变更报告内容】规定的变更情形,触发新的外国投资准入许可的,外国投资者应依照本法申请准入许可。 第九十一条 【违反准入许可条件】 发生本法第八十九条【变更报告内容】规定的变更情形,可能违反外国投资准入许可所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提交变更报告时应同时予以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作出准入许可的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视情形开展调查,必要时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依照本法重新申请准入许可。 第四节定期报告 第九十二条 【年度报告内容】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涉及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地、实际控制人、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外国投资基本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来源地、投资领域、投资区域、投资时间、投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方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