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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信息报告

  第六章投资促进

  第七章投资保护

  第八章投诉协调处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投资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遵守国内法】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外资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国民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享有国民待遇,但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目录制定程序】所制定的外国投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投资促进】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国投资促进政策,推动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八条

  【公开透明原则】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工作。

  第十条

  【投资条约】

  国家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缔结多双边、区域投资条约、公约、协定。

  第二章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

  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以下主体:

  (一)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

  (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

  (四)国际组织。

  受前款规定的主体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者】

  本法所称的中国投资者,是指以下主体: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中国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

  (三)受前两项主体控制的境内企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

  本法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企业】

  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

  本法所称的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的如下投资活动:

  (一)设立境内企业;

  (二)取得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向其持有前项所称权益的境内企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融资;

  (四)取得境内或其他属于中国资源管辖领域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的特许权,或者取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权;

  (五)取得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

  (六)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

  境外交易导致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向外国投资者转移的,视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本法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第五章【信息报告】的规定。

  第十七条

  【非营利组织】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非营利组织或取得非营利组织权益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本法第四章【国家安全审查】、第五章【信息报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

  【控制】

  本法所称的控制,就某一企业而言,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有权直接或者间接任命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成员;

  2. 有能力确保其提名人员取得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半数以上席位;

  3. 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或技术等施加决定性影响的。

  第十九条

  【实际控制人】

  本法所称的实际控制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企业的自然人或者企业。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外资准入制度】

  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准入制度,对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依据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资准入主管部门】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国投资实施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