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检测|网络安全服务|网络安全扫描-香港墨客投资移动版

主页 > 业界资讯 > 网络渗透测试

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4)

  为此,基于草案现有的生命尊严条款,建议进一步强化患者的同意权。对处于临终阶段的患者,如对其进行非常规的痛苦性治疗(如维生治疗),必须征得其本人的明示同意;患者如在丧失意志表达能力之前,曾明确表达过拒绝意愿,则其意愿应得到尊重。(19)为此,可借鉴《魁北克民法典》第13条第2款(“如果进行非常规的治疗,或者治疗无用处,或者治疗的后果非常人所能承受,则治疗需征得本人同意),增加规定处于阶段临终的患者有权拒绝纯粹为延续生命的无意义治疗;因为此类治疗通常会给患者带来巨大的痛苦和身心折磨,而且其结果往往也只是人为地短暂延续其生命。规定这一权利,一方面是体现对患者自主选择的尊重,体现出法律在更大程度上许可个人决定其命运;另一方面也许可患者选择以具有尊严和体面的方式离世,确保在其生命的全部过程中充分享有尊严。此外,这一制度也有利于节约医疗资源,允许更多的患者享用有限的医疗资源。此外,还必须看到,“生命尊严”的提法似乎也有局限性,不能涵盖“生前(胚胎)”和“死后(遗体)”的阶段,而在这些阶段,其实仍然有尊严价值的适用余地。

  3.完善关于遗体的规定。三审稿草案的规定源自二审稿;二审稿草案第788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都对遗体做出了规定。以法国法为例,经2008年12月19日的法律修订后,《法国民法典》第16-1-1条规定,“对人体的尊重不因死亡而终止。死者的遗骨,包括火化后的骨灰,应以具有尊重、尊严和体面的方式来处理”。第16-2条规定:“法官得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或责令停止对人体的不法侵害或对人体的组成或产品的不法行为,包括在他人死亡之后”。根据该条,法国最高法院在2010年的一项判决中指出:“人的遗体应当以具有尊重、尊严和体面的方式去处理……以商业目的对人的遗体进行展出,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要求”。(20)草案前引规定仅禁止买卖遗体,显然有局限性,建议对遗体单列一款规定,除买卖外,禁止对遗体进行商业性利用(譬如非基于科学或教育目的的商业展览、加工利用等行为(21))。

  4.关于医学实验,二审稿第789条删除了一审稿中关于禁止向受试验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三审稿继续保留了二审稿的规定。然而,禁止支付报酬是人体不得有偿处置原则的重要体现,因此应予以恢复。例如,《法国公共卫生法典》第L1121-11条规定:“对涉及人的科学研究,除了偿付受试者的费用及在必要情况下对其因接受试验限制而支付一定的补偿(indemnité)外,不得对受试者支付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对价。卫生部将规定受试者在年度内所能接受的补偿总额”。这一规定的原因显然在于禁止对人体进行商业化利用。(22)。

  另外,关于身体权的第784条,身体完整、身体不可处置及不可侵犯,是身体权三位一体的概念;目前的条文仅强调了第一项内容。就身体完整而言,医疗诊疗行为,以及活体器官捐献,是两项基于权利人同意的例外;就身体不可处置而言,基于尊严原则,人体不得成为合同的标的;因此,有偿与无偿的代孕协议均无效。对于人体,强调其不可处置原则,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处置。

  还有,借鉴《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等涉及人体试验的文献,允许受试者可随时撤回其同意。建议草案也对未成年人受试应作出规定,除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外,如本人有初步判断能力还应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此外,还应区分人体要素与产品;前者必须以人工方式提取,一般指器官、组织、细胞等;而后者是人体机能正常运转过程中所周期性产生的产品,如头发、牙齿、指甲等,以自然方式即可收集。对于人体要素,强调其不可有偿处置,只能进行捐献;而对于后者,允许其有偿转让。

  5.第787条器官捐献条款。为鼓励器官捐献,三审稿第787条增加第3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这里引入了推定同意原则,如死者生前未明确反对,则家属可共同决定捐献其器官。草案的这一最新规定其实是沿袭了实践的最新做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月所发布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捐献者死亡后,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依据捐献者生前意愿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书面意愿获取相应捐献器官”;根据这一规章,器官捐献或者基于死者的生前意愿,或者基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在其死后所形成的共同书面意愿。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这一推定同意原则也是有先例可循的。法国1976年12月22日法律确立了器官捐献的三项原则:推定同意原则;无偿原则;匿名原则;这些原则为2016年1月26日的法律所再次确认。其中,推定同意原则是指,任何人如果在生前未通过全国器官捐献信息化登记系统表示拒绝捐献器官,则推定其同意死后捐献,拒绝捐献的登记可随时撤销(《法国公共卫生法典》第L1232-1条);无偿原则是指禁止对捐献者给予任何报酬或者具有同等性质的好处。匿名原则是指器官的捐献者与接受者之间保持双向匿名;但如捐献者家属对实施捐献手术的医疗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其可获得所捐献的器官的相关信息。(23)有鉴于此,建议人格权编草案也应引入匿名原则,防止出现交易或可能的讹诈等情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