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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立法的进步与局限(12)

  关于人格权编的立法体例,从法典体系性的角度出发,包含两个问题:一是人格权编内在的编排体例(内在体例问题);二是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立法体例(外在体例问题)。

  关于人格权编的内在体例问题。目前的草案是采取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的总分结构;而在具体人格权部分,则是采取具体逐一列举的模式。这一“同类聚合”的立法体例也受到部分学者的质疑,认为其科学性存在问题;该论者并建议,以人格权客体的类型化为依据,采取人身完整、人格标识、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的分类标准。(64)应当说,上述批评和建议均有一定道理。然而,应当看到的是,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列举模式,其实也是采取的人格权客体的类型化方法;另外,正如该学者所指出的,其所倡导的分类方法也只是关于人格权分类的众多学说之一;且这一标准本身也不无争议(譬如,在人格权尊严之下所列举的“知情权、环境权、精神纯正权”等权利究竟是不是人格权,显然有争议。而“人格自由”则明显属于宪法权利的范畴,在德国法上几乎等同于人的行动自由;该论者在其下所列举的通信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等显然属于宪法基本权利的范畴)。(65)说到底,对于具体人格权如何进行类型化,这显然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而立法的使命则在于创设行为规范,为公众的行为模式设定“命令”。如同法国民法典起草人波塔利斯所强调的:必须区分立法与法学,因为二者具有不同的使命;故其于1800年所起草的民法典“序编”草案其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宣告:“法律的第一效果是终结所有的理论推演,就其所规范的事项结束一切的不确定性”。(66)就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而言,由于2017年《民法总则》已经对人格权类型进行了详尽的列举;人格权编草案作为对《民法总则》的展开与具体化,沿用《民法总则》中既定的人格权分类显然是合理的:一方面,这保证了分则与总则之间形成对应关系,保持了逻辑一致性;另一方面,这也是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理论争议的稳妥选择。

  就人格权编的外在体例问题而言,归根结底是人格权编在整个民法典中的地位,这涉及民法典的结构编排问题。目前人格权编在民法典分则中暂列第三编,位居物权、合同之后,婚姻、继承和侵权之前;民法典的这样一种结构安排,从逻辑性来说显然不理想,可能仅是编纂者出于降低其敏感性、回避不必要争议的一种临时性安排。未来在对民法总则及各分编进行“总装”时,应将其列为分编之首(67),其理由在于:《民法总则》的“民事权利”一章已将人格权列为全部民事权利之首,居于财产权之前,体现“先人后物”的人文主义精神,这也正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的重大创新之一。因此,与之相对应,在民法典分则中,人格权编自然应该成为首编。有的学者担心人格权编由于条文较少,是否适宜置于分编之首;换言之,条文数量最少的人格权编是否有统领分则各编的能力。其实这种担心并无必要;因为决定民法典各编排列的次序的,显然不是条文数量,而是其内在的逻辑性。还有学者认为,应维持现有体例,将人格权编与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放在一起,因其均与“人”有关。这一说法不能成立,因为人格权编属于所谓“人法(典型者如法国法中的Droit des personnes)”,其核心在于规定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共同要素与生存条件,其规定具有一般性,可适用于分则其他各分编。(68)而婚姻家庭与继承均取决于一定的行为或事实状态,某种意义上属于“特别法”,因此它们与人格权编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总之,人格权编只有置于民法典分则之首,才能确保民法典在价值层面和逻辑层面的内在一致性,突出人的优先性(69),并彰显中国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注释:

  ①罗沙、丁小溪:《民法典分编草案:如何更好保护人民民事权利》,《中国人大》2018年第9期,第16页。

  ②王博勋:《人格权编草案二审:及时回应新情况新问题》,《中国人大》2019年第5期,第16页。

  ③石佳友:《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关于〈民法总则〉的批判性解读》,《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第131页。

  ④薛军:《民法总则:背景、问题与展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第16页。

  ⑤F.Zenati-Castaing & T.Revet,Manuel de droit des personnes,Paris:PUF,2006,p.265.

  ⑥杨立新:《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的最新进展及存在的问题》,《河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第33页。

  ⑦Olivier Guillod,Droit des personnes,4e éd.,Basel:Helbing Lichtenhahn Verlag,2015,p.115.

  ⑧温世扬:《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评议》,《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3期,第8页。

  ⑨黄忠:《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第124页。

  ⑩同前注⑥,杨立新文,第34页。

  (11)张红:《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以赔礼道歉民事责任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第116-117页。

  (12)石佳友:《民法典与社会转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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