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7)
时间:2018-09-09 11: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事权不明确,扣0.5分;制度不完善,扣0.5分;行为不规范,扣0.5分;未依法依规公开案件查办信息,每案扣0.1分。 ①查阅案件查办事权划分规定、案件查办制度、案卷资料。 ②随机抽取5份食品安全案卷,在信息公开平台上核查其公开情况。 。 39.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分 未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案件协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扣0.5分;出现不配合协查协办案件或不通报执法办案信息的,扣0.5分。 ①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正式文本。 ②核查案件协查函或相关案件通报,及后续处理情况资料。 40.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 1分 (1)未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扣0.5分。 (2)未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抽查中每发现一项工作不到位,扣0.1分。 ①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正式文本。 ②核查案件移送函及行政案件登记表,抽查相关行政处罚案卷5份。 41.依法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不得“以罚代刑”。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分 未依法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扣0.5分;存在“以罚代刑”情形,扣0.5分;未对刑事案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扣1分。 ①抽查行政处罚案卷5份,复核移送情况。 ②核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目录及卷宗。 四、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 四、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 (十二)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9分) (十二)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9分) 42.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2分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件的,抽查中每发现1户无证的,扣0.2分。 (2)持有有效许可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持续符合发证相关条件的,抽查中每发现1户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扣0.2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户,复核其持证和持续符合发证条件情况。 43.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培训不少于40小时。 2分 (1)培训未达到每年40小时,抽查中每发现1起扣0.2分。 (2)培训覆盖面未达到要求,抽查中每发现1起,扣0.2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户,核查培训证明材料。 44.落实生产经营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废弃物处置、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召回、应急处置、食品贮存管理等制度。 4分 (1)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食品进货查验、不合格食品召回等制度,抽查中每发现1户扣0.4分。 (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置废弃物,餐饮单位无完整餐厨废弃物交运登记记录,抽查中每发现1户扣0.4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经营者(含2个学校食堂)共5户,逐户逐项核查评分。 4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 1分 无法通过进货查验记录实现追溯的,抽查中每发现1户扣0.2分。 随机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5户,核查其产品追溯情况。 (十三)落实相关主体食品安全责任(7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