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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

示范县标准

 

分值

 

评价细则

 

评价方式

 

备注

 

一、总体状况持续良好

 

(一)守好食品安全底线

 

1.辖区内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否决项

 

创建周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为准),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以省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统计数据为准。

   

(二)食品检验总体情况

 

2.食品检验总量达到每年3份/千人(食品检验量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本级组织实施的抽检,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抽检,不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快速检测,按辖区常驻人口计算)。

 

否决项

 

食品检验总量未达到要求,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核查评价前一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方案)、统计汇总表、分析报告、经费保障等资料。

   

(三)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

 

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达72%以上,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0%以上,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0%以上。

 

否决项

 

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知晓率、支持率未达标的,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县。

 

以市(州)测评报告或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报告数据为准。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

 

(四)食品安全“党政同责”(12分)

(四)食品安全“党政同责”(12分)

 

4.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每年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

 

2分

 

(1)县级党委、政府未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相关文件,扣1分。

(2)县级党委、政府每年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25分。

(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25分。

 

①核查县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相关文件。

②核查县级会议纪要(记录)。

③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核查会议纪要(记录)。

   

5.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发文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报告。

 

2分

 

(1)未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规划,或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扣0.5分。

(2)未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扣0.5分。

(3)县级政府未组织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未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扣0.5分;未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扣0.5分。

 

①核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规划正式文本。

②核查县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

③核查县级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工作计划)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布的证明材料、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

   

6.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食安委成员单位每年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1分

 

(1)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扣0.5分。

(2)上级政府未与下级政府签订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扣0.5分。

 

①核查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的文件。

②核查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7.县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且考核权重达到3%。

 

1分

 

(1)县级政府未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扣0.5分。

(2)食品安全工作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未达到3%,扣0.5分。

 

①核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年度评议考核方案、评议考核结果通报。

②核查县级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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