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2)
时间:2018-10-18 21:5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5. 统一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由省级各部门牵头逐项编制本行业、本系统各级行政许可和其他审批服务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按照国家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的有关要求,科学细化量化审批服务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 6. 探索制定审批服务运行评价标准。昆明市主城5个区和各州(市)政府所在市(区)要根据政务服务国家标准(GB/T32168—2015、GB/T32169.1—2015、GB/T32169.2—2015、GB/T32169.3—2015、GB/T32169.4—2015、GB/T32170.1—2015、GB/T32170.2—2015)探索制定包括政务服务场所空间管理、服务礼仪、办事效率等的审批服务运行评价标准,建立相应考核评价机制。 (三)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 7. 严格执行全省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在开展审批服务中,不得向企业和群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材料。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采取事中随机核查、加大失信惩处力度等方式取代事前证明。对保留的证明,要加强互认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举证。 8. 进一步对全省保留的证明材料进行精简。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证明一律取消,能通过基本证照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并打印的信息应作为办理依据。对保留的证明材料组织合理性调查论证,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修改。大力推进省、州(市)、县(市、区)之间,职能部门之间政务信息共享,从源头上避免“奇葩”证明等现象。 (四)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 9. 完善软硬件设施,加强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建设管理,全省县级政府部门所有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服务事项以及水、电、气供应等公用事业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优化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进一步推动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大厅统一办理。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根据企业和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建立健全部门联办机制,探索推行全程帮办制。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可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根据需要配备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办事无障碍。 10. 实行“5+X”工作日模式。各地区要采取预约、轮休等办法,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及节假日受理、办理通道。在春节等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节假日,要继续开通婚姻登记、社会保险缴纳、就失业服务、身份证办理等与外出务工人员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 11. 健全县(市、区)审批服务部门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下级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政务服务效能监督,全面推行审批服务过程和结果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整合优化审批服务机构和职责,州(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全面实现向1个内设科室集中。在129个县(市、区)依法设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行政审批局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各部门业务网络必须向行政审批局开放。 (五)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