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泰政办字 泰政办字〔2021〕(4)
时间:2023-10-05 06: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四)构建信用新型监管体系。 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全覆盖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从行为监管转向主体监管。 1.夯实信用监管数据基础。充分发挥市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互联网+监管”系统的作用,畅通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渠道,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行业组织等第三方信息,构建社会信用信息“一张网”,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应归集、尽归集”“应公开、尽公开”,建立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夯实信用监管数据基础。严格执行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制度,以适当形式公开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的相关信息。 2.强化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大力推广信用承诺机制。结合“放管服”工作,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手续。实施“信用+秒批”“信用+告知承诺”“信用+容缺受理”等便利化审批模式,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承诺,督促市场主体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加强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和信用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不断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制定信用承诺书范本,推动信用承诺样板化和标准化;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完善承诺后双重监督机制,实施信用记录和事后惩戒全流程监管。 (2)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参考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通过主动信用核查、信用信息嵌入式查询等方式,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强化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3.加强事中环节监管 (1)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确保可查可核可溯。进一步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深入推进涉企信息融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泰安”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善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公示消费投诉,督促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2)大力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领域、各行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探索创新信用评价方法,构建完善信用评价评估模型,与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信用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有机结合。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探索信用评价标准异地互认,扩大信用评价报告服务范围。 (3)督促企业落实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内部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和约束。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企业在“信用泰安”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4.加强事后环节监管 (1)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开展净化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着力对电信网络诈骗、骗取社会保险等失信突出问题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完善事件风险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畅通失信举报投诉渠道。健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重点领域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积极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体化协同防治长效机制,强化联合治理措施,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治理力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