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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7)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务未发生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

五、投资人保护机制

1. 违约及处置

经本所律师核查,《基础募集说明书》对本期中期票据的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弃权等投资者保护条款等作出了约定,相关内

容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10. 受托管理人

本期中期票据未设置受托管理机制,不涉及受托管理人聘任、受托管理协议约束对象、协议内容、生效条件等合规性事宜。

7. 持有人会议机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基础募集说明书》中对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持有人会议参会机构、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持有人会议机制、议案设置内容、表决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8. 投资人保护条款

本期中期票据未设置投资人保护条款,不涉及相关投资人保护条款添加情况、触发情形和处置程序等合规性事宜。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作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具备《管理办法》、《业务指引》所规定的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所需的内部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等的合规性要求;发行人已按照《管理办法》、《业务指引》、《FIP通知》及《募集说明书指引》等的规定编制了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法律风险及实质性法律障碍的情形;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在交易商协会办理注册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陆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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