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2)
时间:2023-09-27 08: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10. 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营业范围及修订相关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名称由“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简称由“首创股份”变更为“首创环保”,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将《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同步修订。同日,公司完成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11.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00231088J)记载,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4,059.0677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刘永政,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39幢16层,经营范围为“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及投资管理;高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商品房;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微咸水及其他类似水的收集、处理和再利用;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文服务;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光污染治理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生物质能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不得从事燃煤、燃油热力生产);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物业管理;投资咨询; 销售百货、五金交电、副食品、包装食品、饮料、家具、工艺美术品、节能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住宿,中餐、西餐,零售酒、进口卷烟、国产卷烟、雪茄烟,美容美发(仅限新大都饭店经营);零售烟(仅限新大都商品部经营);危险废物经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历次变更均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3. 经查询交易商协会网站(),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14.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股本总计7,340,590,677股,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340,415.84 46.37 流通A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4,624.82 1.99 流通A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643.26 0.36 流通A股 林庄喜 2,159.79 0.29 流通A股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二组合 1,847.91 0.25 流通A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70.63 0.2 流通A股 钱晓春 1,320 0.18 流通A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中证长江保护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82.43 0.17 流通A股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1,260.46 0.17 流通A股 王钧 1,238.49 0.17 流通A股 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在中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且已取得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历史沿革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关于发行中期票据主体资格的要求,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1. 发行人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前述议 案。 2. 发行人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主要内容为: (1) 本次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规模为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 (2) 债券期限为3-5年; (3) 发行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4) 发行的对象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 (5) 发行为公开发行; (6) 本次中期票据拟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7)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置换存量有息负债等符合交易商协会规定的用途; (8) 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个月且不短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备案的发行有效期; (9)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10)本次发行尚需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注册后实施,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3. 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向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并取得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