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三(4)
时间:2023-09-27 08: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诚信国际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评级服务的资格,其为本次发行进行信用评级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及《表格体系》的规定,中诚信国际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本次发行的法律服务机构 (1) 本次发行的法律服务机构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6100C)。 (2) 本次发行的经办律师邢飞、李思慧均为在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注册的执业律师。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均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 本所系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的法律服务机构,原名称为“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2014年8月11日北京市司法局下发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决定》(京司发[2014]371号),批准本所中文名称变更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并于2014年8月20日正式核发了本所变更名称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根据本所持有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所已取得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具备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的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1)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现时持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43655N)。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持有北京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已取得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指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李丹、郁奇可、刘一维均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 综上,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就本次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资质条件,且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5. 本次发行的承销商 根据《续发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联席主承销商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1) 工商银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工商银行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现时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0003962T)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01H111000001)。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告,工商银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符合《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规则》对中介机构资质的相关要求,具备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工商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1) 农业银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农业银行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现时持有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54748)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B0002H111000001)。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告,农业银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符合《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规则》对中介机构资质的相关要求,具备担任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农业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分别具备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的资格,其承担本次发行的承销业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且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6. 本次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经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未设置受托管理机制,未涉及聘请受托管理人事宜。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1. 注册或备案金额 根据《续发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中期票据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本期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期限为3年。 根据《续发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外,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分别为:超短期融资券15亿元、中期票据20亿元、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30亿元、公司债50亿元、可续期公募公司债70亿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