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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6)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本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活动,或者非法泄露、篡改、毁损、出售公共数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规划和建设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要求,擅自新建业务专网或者已建专网拒不并入本市电子政务网络的;

  (二)违反电子政务云建设要求,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或者已建机房未依托电子政务云进行整合的;

  (三)违反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要求,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资源平台的;

  (四)未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要求进行系统整合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开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数据采集的原则和要求采集公共数据的;

  (二)未依托电子政务云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存储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一网通办工作规定的法律责任)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

  (二)未按照要求将本单位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限定申请人的申请方式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市政府办公厅和区主管部门、市大数据中心、市网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遵照执行)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参照执行)

  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相关管理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电子政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