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3)
时间:2018-11-01 19:2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公共数据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二十五条(共享交换方式)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统一的共享交换子平台,通过市、区两级部署,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方式,共享公共数据;采用数据拷贝或者其他调用方式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共享原则)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其他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本单位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根据履职需要,形成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列入共享负面清单。 第二十七条(分类共享)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列入授权共享和非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职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无条件授予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授权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市级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授予相应访问权限。 第二十八条(应用场景授权) 市大数据中心根据“一网通办”、城市精细化管理、社会智能化治理等需要,按照关联和最小够用原则,以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应用需求为基础,明确数据共享的具体应用场景,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授权共享机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应用需求符合具体应用场景的,可以直接获得授权,使用共享数据。 第二十九条(数据开放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子平台,实现公共数据向社会统一开放。 第三十条(分类开放)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开放子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对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数据请求进行审核后,通过开放子平台以接口等方式开放。 第三十一条(数据开放清单)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通过共享、协商等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的数据开放清单。 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第三十二条(开放数据利用)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对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和应用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并结合全市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推动社会主体对开放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 第五章 一网通办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编制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由市审批改革部门审核并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步更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