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检察院起诉的贺州市首例生态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8-11-01 19: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昭平县检察院检察长覃功意宣读起诉书。
桂江渔业生态资源修复放流仪式。 平安广西网昭平讯(通讯员 张一涵)10月29日,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贺州市首例生态公益诉讼案——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昭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检察长覃功意以公诉人身份出庭履行职责。 “本院支持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求”经过审理昭平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杨某某依法承担渔业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25587.44元”,被告人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愿意即时履行责任。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1日晚上22时许至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桂昭0038号木船到桂江昭平县五将镇至昭平镇玉河段的河道内使用电动机及带电线竹杆等电鱼设备电鱼。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3条的规定(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为修复生态环境资源,当天下午,该县检察院、法院、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在桂江举行“桂江渔业生态资源修复放流仪式”。 该案是贺州市首例开庭审理判决的生态公益诉讼案件,其获得法院全部支持体现昭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高效率和重大突破。该案当庭判决当天实施修复生态措施体现了昭平县检察院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的积极贯彻,对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的有效落实,对习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刻把握,对广大人民群众具有积极保护生态资源的引导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