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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5)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对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平台、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和公共数据安全认证机制,定期开展重要应用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职责)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

  第四十四条(灾难备份)

  市政府办公厅、市网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分类分级评价和管理制度。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制度,对数据和应用进行备份保护。

  第四十五条(应急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人员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十七条(被采集人权益保护)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披露等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

  第四十八条(异议处理机制)

  被采集人认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开放的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大数据中心提出异议,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作以下处理:

  (一)属于市大数据中心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属于市级责任部门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转交该部门办理;该部门应当在收到转交的异议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提供该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核实,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九条(加强日常监督)

  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和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开展督查整改。

  第五十条(开展绩效考核)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考核方案,充分运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数据,对行政机关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一条(引入第三方评估)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公共数据质量、共享开放程度、电子政务云服务质量等方面,对本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

  第五十二条(畅通社会评价与投诉渠道)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建立政务服务效果评价机制,设立网上曝光纠错、互动问答、评价分享等相关栏目,畅通线上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