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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4)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相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内容完整、准确、全面。

  第三十四条(业务流程再造)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整合内部业务流程与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业务流程,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实行跨部门事项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跑动次数。

  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确保从受理申请到取得办理结果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第三十五条(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为总门户,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统一身份认证,为申请人提供多源实名认证渠道,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实行统一总客服,处理各类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和建议。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接入第三方支付渠道,实现政务服务费用在线缴纳,并为申请人提供材料递交、结果反馈等快递服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互联共享。

  第三十六条(线上线下集成融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做到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办理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提供的个人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受众面较小的事项外,应当实现全市范围内跨街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提出办事申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申请方式。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纸质材料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内容应当与其对外公示的办事指南内容一致。

  第三十七条(电子签名、电子印章)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纳和认可。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开展电子签章活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电子印章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电子证照)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发放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电子证照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电子档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和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规划,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

  第四十一条(网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市网信部门应当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市大数据中心安全管理职责)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