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7) 时间:2018-06-26 19: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04〕2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信息化手段助力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 下一篇:商丘市安全监管局积极行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共7页: 上一页1234567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