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6)
时间:2018-06-26 19: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每年组织对各州(市、地)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自治区党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州(市、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审批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影响重大的火灾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坚持“一案双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电动车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提高自身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九小场所”是指小商铺、小饭店、小旅馆、小歌舞游艺游乐场所、小休闲场所、小网吧、小医疗场所、小教学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第三十五条 园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工业园区。 第三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