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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4)

    (九)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十)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十一)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文物建筑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十三)体育、宗教事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供销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棉花收购、加工、仓储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七)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八)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电子政务等部门应当指导新闻网站、新媒体平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九)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部门。

    (二十)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二十一)铁路、民航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DB65/T3119),每年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达标建设工作。

    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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