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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5)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六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建立消防器材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网络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并不得关停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电焊、防水处理等施工作业;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使用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无管理单位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使用者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对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管理单位之间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负责。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按照《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约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楼内(屋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石化、轻工、煤炭、棉花、纺织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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