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
时间:2018-06-26 19: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七)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消防经费,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予以递增,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训练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要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九)根据消防工作需要,为消防部门配备政府公益性岗位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结合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等,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八)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加强消防治理,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推进消防安全社区建设。 (二)结合实际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督促其落实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 (三)组织网格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十户长、楼栋长等基层综治维稳力量深入村(居)民住宅、出租房屋、“九小场所”等,开展防火巡查,宣传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张贴警示标牌,劝阻、制止楼道内堆放杂物、管道井内堆放可燃物、楼内(屋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第九条 各类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依法未取得消防安全合法性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应当依法督促单位及时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