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7)
时间:2023-10-16 01: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法庭裁定,基于公共政策理据拒绝强制执行公约仲裁裁决的法律哲学亦适用于内地仲裁裁决。相关的门槛很高,理由是国际礼节原则必须被“编织”到公共政策的概念中,亦因此必须在涉及外地(包括内地)的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予以实施。在这一点上,法庭援引了Hebei Import & Export Corp诉Polytek Engineering Co Ltd(1999)2 HKCFAR 111一案的判词。法庭在该案指出,为使国际礼节原则予以实施,除非强制执行外地仲裁裁决会与香港的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概念相抵触,否则法庭不会拒绝强制执行;而得出这结论需要非常充分的理由。 争议2 法庭裁定如果仲裁一方希望以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况作为依据,其应即时提出相关依据;不应等待并得悉其申索的结果为如何后,才决定作出申诉;亦不应犹如没有违规情况般让仲裁继续进行。因此,答辩人不应在非正式会议事件后仅向法庭提交补充意见,亦不应在没有作出申诉的情况下出席第二次仲裁聆讯。法庭还指出,答辩人对申请人的诚信作出的攻击并不能替代对仲裁庭或仲裁委秘书长有关其任何偏颇或不当行为所作出的申诉。基于上述原因,答辩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放弃了就偏颇情况进行申诉。 法庭解释,如果当初作出了有关申诉,仲裁庭或仲裁委所在地人民法院可能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而两者都更有能力就案件的事实裁定偏颇是否存在。法庭认为,尽管仲裁委所在地人民法院拒绝以偏颇为由搁置仲裁裁决的决定对香港法庭没有约束力,亦即使不容反悔原则并没有因为前述法院的决定而在本案适用,香港法庭有权在决定是否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慎重考虑仲裁委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决定。 争议3 经对Hebei Import & Export Corp诉Polytek Engineering Co Ltd一案中所表达的观点进行仔细诠释后,法庭认为法庭可以仅因为表面偏颇而拒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可是,如果仲裁一方希望以表面偏颇作为依据,它要达到的门槛比以实际偏颇作为依据时所适用的门槛高,而法庭在行使有关的酌情权应该审慎。 争议4 法庭按其对相关事实的评估,认为不存在“客观持平的观察者”恐怕表面偏颇的情况。法院裁定,虽然一般人可能会与原讼庭法官一样对调解进行的方式感到不安,因为香港的调解通常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但是否会引起表面的偏见可能取决于对调解地点通常如何进行调解的理解。有关这方面,法庭表示必须充分考虑仲裁委所在地人民法院拒绝搁置仲裁裁决的决定。 法庭重申,法庭只会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会与执行地(在本案里为香港)的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概念相抵触的情况下拒绝强制执行裁决。因此,法庭不应仅因为非正式会议的形式在香港可能会引起看似表面偏颇而拒绝在香港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 Ⅳ.裁决 上诉得直。 Ⅴ.典型意义 如果仲裁一方希望以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况作为依据,其应即时提出相关依据;不应等待并得悉其申索的结果为如何后,才决定作出申诉;亦不应犹如没有违规情况般让仲裁继续进行。 法庭只会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会与执行地的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概念相抵触的情况下拒绝强制执行裁决。法庭尊重在进行调解地惯常的调解形式,不会仅因形式和本地不一样而轻易引用违反公共政策。 三、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诉裕景兴业有限公司案 [2009] 4 HKLRD 353; CACV 106/2008 & CACV 197/2008 Ⅰ.基本案情 第一和第二上诉人是两家香港公司,亦是利景兴业(香港)有限公司(“香港利景”)的唯一股东,同时是裕景集团的成员之一。香港利景全资拥有一家内地公司,该公司在厦门拥有一块土地(“该物业”)。 申请人(一家内地公司)同意向上诉人支付1.2亿元人民币,以获取开发、经营该物业的权利并从中获得利润。上诉人亦同意将其在香港利景中的股份转让给申请人,并将该物业交付给申请人(“该协议”)。该协议包含一项仲裁条款。 上诉人没有将该物业交付给申请人,并以履行该协议违反中国内地法律为由宣称终止该协议。因此,申请人于北京展开仲裁程序( “第一次仲裁”),并获得了对其有利的裁决(“该裁决”),当中命令上诉人要继续履行该协议。申请人随后在香港单方面获得了强制执行该裁决的命令(“ 该命令”)。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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